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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二)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我市32.92万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56个镇(街道)和848个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32.92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市农业普查时减少20.9%。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农业为主的14.88万户。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81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量(户)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329229
    
181
    
按行业分
    
    
    
    
 农作物种植业
273735
83.10
27
14.90
 林业
1024
0.30
49
27.10
 畜牧业
36781
11.20
29
16.0
 渔业
16962
5.20
47
26.0
 农林牧鱼服务业
727
0.20
29
16.0
按地区分
    
    
    
    
 金平区
6832
2.10
2
1.10
 龙湖区
21904
6.70
10
5.50
 濠江区
20511
6.20
30
16.60
 澄海区
87850
26.60
31
17.10
 潮阳区
120887
36.70
34
18.80
 潮南区
65095
19.80
67
37.0
 南澳县
6150
1.90
7
3.90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从业人员43.47万人。其中:男性占55.95%,女性占44.05 %。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1.72 %,21-30岁占9.0%,31-40岁占24.69 %,41-50岁占32.12 %,51岁以上占32.47%。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4.58%,小学占54.7 %,初中占35.64%,高中占5.01%,大专占及以上0.07%。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全市
金平区
龙湖区
澄海区
濠江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43.47
0.76
2.84
10.40
3.11
15.71
9.28
1.57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男
55.95
61.02
56.82
61.62
40.86
55.44
52.97
66.54
  女
44.05
38.98
43.18
38.38
59.14
44.56
47.03
33.46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20岁以下
1.72
0.68
0.50
1.18
1.19
1.70
2.90
2.34
  21-30岁
9.00
4.74
4.91
7.96
9.00
9.27
11.27
9.61
  31-40岁 
24.69
17.40
22.88
23.3
25.47
27.79
22.27
23.28
  41-50岁
32.12
37.69
34.53
35.31
29.61
30.41
30.33
35.46
  51岁以上 
32.47
39.49
37.18
32.25
34.73
30.83
33.23
29.31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文盲 
4.58
3.65
6.53
2.73
14.23
3.76
3.39
10.49
  小学   
54.70
53.91
57.31
50.54
56.31
55.63
57.50
49.85
  初中  
35.64
37.94
31.62
37.54
27.55
36.48
35.86
35.03
  高中
5.01
4.39
4.42
9.06
1.80
4.09
3.23
4.57
  大专及以上
0.07
0.11
0.12
0.13
0.11
0.04
0.02
0.06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4317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050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65人、789人和3463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比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162台,比1996年末增长42%;小型拖拉机 2251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84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621台;联合收割机50台,增长2.57倍。

表3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全市
金平区
龙湖区
澄海区
濠江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大中型拖拉机
162
  
4
16
1
59
82
  
小型拖拉机
2251
12
81
208
40
1406
486
8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84
    
    
26
  
27
31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621
7
69
69
12
322
142
  
联合收割机
50
1
7
11
1
15
14
1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48.18%,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36.93%;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84%和0.14%。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0.65%,比1996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8.92%,比1996年提高了18.5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6公顷,大棚面积67公顷,中小棚面积 34公顷。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215公顷,水果12公顷,园艺苗木85公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电力、通讯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码头的占18.75%,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65.63%。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100%,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90.63%。

2006年末,97.17%的村和92.74%的自然村通公路,19.69%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占87.62%;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占72.41%。84.43%的村进村主要道路有路灯。

2006年末,93.75%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76%的村通电,99.53%的自然村通电;99.76%的村和98.58%的自然村通电话;90.63%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4 有交通、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的比重

                                               单位:%
  
全市
金平区
龙湖区
澄海区
濠江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通公路的村
97.17
100
100
100
98.15
96.03
95.65
91.43
通公路的自然村
92.74
100
90.53
100
92.98
91.47
91.13
84.78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93.75
-
100
100
-
88.89
90.0
100
有邮件所的乡镇
90.63
-
100
62.5
-
100
100
100
通电的村
99.76
100
100
100
100
99.6
97.39
94.29
通电话的村
99.76
100
100
100
100
99.6
97.39
94.29
通电的自然村
99.53
100
100
100
100
99.26
100
94.74
通电话的自然村
98.58
100
100
100
100
98.77
100
85.87

二、文化教育、环境卫生

2006年末, 3.13%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28.13%的乡镇有公园。90.6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50.35%的村内有小学,98.23%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94.9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8.94%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6.2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65.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4.06%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6.42%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4.06%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5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市
金平区
龙湖区
澄海区
濠江区
潮阳区
潮南区
南澳县
有公园的乡镇
28.13
-
-
37.5
-
22.22
0.3
33.33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90.63
-
100
100
-
88.89
100
33.33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
50.35
25
25.37
59.64
50
62.70
46.52
22.86
1-3公里
47.88
75
73.13
38.55
46.3
36.51
51.74
68.57
4公里以上
1.77
  
1.5
1.81
3.7
0.79
1.74
8.57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
14.5
4.55
8.96
16.87
18.52
15.48
14.78
11.43
1-3公里
69.10
90.91
77.61
72.29
61.11
72.22
58.7
68.57
4公里以上
16.4
4.54
13.43
10.84
20.37
12.3
26.52
20.0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8.94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4.29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96.23
100
100
98.8
96.3
100
100
94.29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65.8
79.55
67.16
74.7
77.78
75.4
49.13
25.71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24.06
43.18
29.85
46.39
18.52
13.10
19.13
2.86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26.42
54.55
38.81
33.73
27.78
16.67
23.91
17.14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24.06
40.91
25.37
38.55
16.67
13.89
24.35
14.29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97.4
100
100
100
99.41
96.31
100
82.61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93.05
100
100
91.23
98.53
90.15
98.26
63.04

在本次普查的56个镇(街道)中,87.5%的镇实施集中供水,25.0%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62.5%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83.96%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85.61%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3.77%的村有沼气池,76.42%的村完成改厕。

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0.63%的乡镇有敬老院。61.32%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72.41%的村有卫生室。77.36%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37.38%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四、市场建设

2006年末,84.38%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7.5%的乡镇有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市场。46.88%的乡镇有专业市场,18.75%的乡镇有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31.25%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9.38%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6.88%的乡镇有储蓄所。

注: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5.: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6.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7.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8.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9.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0.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1.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2.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3.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4.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6.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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