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汕府办〔2008〕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文件精神,我市定于2008年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尤其是粤东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全市经济逐渐步入发展快车道,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更趋合理。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对摸清我市“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全面规划我市经济发展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经济发展,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粤东经济工作会议的宏伟发展蓝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普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完成这次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范围广,指标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编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的普查工作任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选调和落实普查力量,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四、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类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落实经济普查工作经费

  根据国务院规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按普查进度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大楼6、7楼        邮编:515035

联系电话:8970365、8983295